招标是否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那么什么是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待审批后可办理招标事宜,与其这么麻烦,还不如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呢,一来省事,也花不了几个钱,二来招标代理公司专业,过程完善可控,三是如果自行招标出现问题自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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