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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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细化了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投标人提出的与采购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收到采购文件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被接受。由于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不准确而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如无疑问,视作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

  3、招标文件各项条款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采购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采购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4、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5、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将此变更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所有有关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将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由投标人自行关注并获取。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采购代理公司

2022年7月7日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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