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需要通知未中标人关于中标结果情况吗
案例:某环保局采购一套环境检测设备,价格200万元,经评审后,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了中标结果,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投标人B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代理公司没有将未中标情况通知投标人B,那么招标代理公司需要通知未中标人关于中标结果情况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通过在法定平台公布中标人的信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因此,在中标公告时,就自动通知了未中标人,无需单独把未中标信息发送或传真给未中标人。
2022年7月13日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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