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终止招标该如何操作?
当遇到不可抗拒原因的时候,招标人不得不取消招标项目,终止招标的时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该如何操作?
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文件中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根据招标的不同阶段,按下面方法处理:
1、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招标公告阶段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
4、投标人已经递交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还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招标人终止招标后,通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