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项目行业至少3家供应商进行就采购项目技术条款、商务条款、供货方式、付款条件等谈判,最终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对于政府采购法的定义,可能有些采购人不能明确自己的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如深圳市财政局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方式:
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竞争性谈判核心:符合采购文件最低要求的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这是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
不同地区的要求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具体项目由审批部门确定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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