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在招标投标行业中经常会有二次招标,也称重新招标,其原因有许多,重新招标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最不愿意见到的,重新招标费时费力还费钱,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重新招标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相关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条适用条件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或招标人自行制定的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根据 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第 23 号令修改后的以下文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 7 部委 12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7 部委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8 部委 2 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7部委 27 号令)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3)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因评标、定标工作不能如期完成需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6)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是重新招标最常见的原因。而在招投标实践中导致投标人不足3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招标文件资格或技术条件的设置过于严格,使得参与的投标人较少;或投标人虽参与投标但经评审,不能满足招标条件致使投标被否决。所以往往在招标实践中,出现第一次招标失败,第二次重新招标时会重新斟酌并适当修改招标资格和技术条件要求。
由于市场的不可完全预知性,工程招标工作中偶尔出现重新招标的现象在所难免。但其出现的频次增加不仅会打击组织者的信心、影响自身的管理绩效评价,同时也容易出现串标、引发投诉、拖延工期等弊端。为了力争招标一次成功,招标人应注重借助专业的招标代理公司统筹安排招标计划;避免对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对标段规模缺乏吸引力的情况可考虑将不同项目的同类型任务合并发包;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应为投标人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投标文件的否决项不宜太多且应力求表述无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