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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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研院所采购一台高温压力容器,用于石墨行业专用高温热处理设备,主要产品为石墨加热器、石墨保温材料、石墨导电材料以及结构件的处理,其资格要求中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三年至少两个同类产品销售业绩的证明材料。在评分标准中,每提供一个同类产品销售业绩合同原件复件,金额在400万元或以上的,加盖公章,并提供任意一张发票,得两分,否则不得分。从该项目中引出关于投标中关于业绩的几个问题:

  1.业绩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在政府采购中,并没有禁止同类产品销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但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该项目中,并未规定是哪个区域的业绩,只要是业绩即可。

  2.以400万元或以上金额作为加分项是否合适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的判定,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很多中小微企业可能提供不了这么大金额的合同业绩,这样就把很多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因此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的合同业绩,但是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在该项目中属于违法条款,如果有投标人向财政部提出投诉,该项投诉一定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对于一些特定条款一定要慎重。

  3.要求提供发票是否合理

  合理,在同类业绩认定时,要求提供发票,是证明该项业绩是已经发生的,防止有些业绩只是为了投标虚构出来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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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0日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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