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采购科研仪器,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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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直属某高校A采购一批机器人示范教育系统,包括机器人10台以及示教系统共计6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22年5月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5月27日开标前,共收到8家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经评审后,推荐投标人甲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乙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理由有两点: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公示中标候选人中评标专家非财政部专家库中专家,其名字后备注有自选专家,并在附件上附有专家推荐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二是投标人甲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没有相关的依据。

  对此,经财政部门审核,由于项目的特殊性,该校在选取评标专家时,选择两名非财政部专家库中专家,两名专家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科研实力较强,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聘请两位专家参与评审。根据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投标人乙的第二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低于平均报价的70%,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乙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澄清,进行现场询问,投标人乙未就其报价低于成本价作出合理解释,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乙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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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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