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建立并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招标人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务办、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园区)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明确该项目的招标方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招标人建立完善并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及时通报典型案例。
二、招标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清单》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抓细抓实,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三、《清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附:《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
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工作要求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1 |
控制项目总投资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 |
2 |
履行招投标审批、核准手续 |
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审批、核准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
3 |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招投标活动 |
符合国家有关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列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进入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平台)实施交易。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5号) |
4 |
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 |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八条 |
5 |
自行决定招标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
6 |
合理划分标段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防止出现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
7 |
依据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等重要事项应经集体研究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
8 |
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要求发布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9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十条 |
|
10 |
组织开标 |
按相关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组织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11 |
组建评标委员会 |
依据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专家成员的人数、专业,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进行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要代表单位认真履行评审职能。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12 |
组织评标准备工作 |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按要求组织评标准备工作,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
13 |
评标结果公示 |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14 |
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 |
依法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二十九条 |
15 |
签订书面合同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16 |
受理、答复异议 |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17 |
重新招标 |
对招标未能成功的项目,依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