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质疑材料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

招标代理公司-北京裕涛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机构    招投标知识    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质疑材料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施行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该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如果质疑材料不符合法律或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

    第一,对无权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质疑,如未购买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或者虽然购买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投标而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答复其无权提出质疑。

    第二,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答复因其质疑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第三,对质疑函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签署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补正。需要注意的是,94号令并未规定补正所需期限不计算在质疑处理的期限内,故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保证补正的期限也应包含在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的质疑处理期限内。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交质疑函的,由于传真、电子邮件均不符合94号令要求的形式,还应要求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原件。对此问题,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并明确以供应商提供质疑函原件的时间为提起质疑的时间。

    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的,其投诉(或者某些投诉事项)不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是无效投诉,在受理审查时财政部门发现无效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021年3月10日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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