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如何面对招标文件质疑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的某些条款设置有损投标人的利益,在评标过程中有歧视投标人的嫌疑,这个时候投标人就可能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在面对投标人的质疑的时候,招标代理公司该如何处理,处理得当,就会风平浪静,否则,投标人可能会向监管机构提起异议,监管机构面对投标人的异议时会开展相关的调查,没问题还好,如果有问题,招标代理公司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处罚,那么招标代理公司如何面对招标文件质疑?
1、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这七个工作日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对招标文件的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面对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第五十四条,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对于合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同政府采购项目一样,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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