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串通投标的亲们,投标保证金千万别出自同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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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高校对一栋学生宿舍进行重新改造装修,为确定改造项目的公平公开公正,学校领导层按相关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采用委托招标,全权委托一家与该校长期合作的招标代理公司,该项目按招标流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共计有5家投标人参与了投标,最后投标人A中标,中标金额600万元,为了确保项目的廉洁性,该校的直属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和后评价,在审计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三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账户,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另外2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出自中标人A的账户,只是不是基本账户,据此,审计工作人员将该事情逐级上报,经公安机关侦破,该学校后勤处处长与投标人A串通投标,其余4个投标人均为投标人A所请的陪标人,所有的投标保证金均由投标人A支出,公安机关对该项目中标人和该校后勤处处长进行了相关处罚。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账户缴纳会受到什么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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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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