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招标,做好这些工作你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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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高校采购一套教学用仪器,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在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共有5家投标人报名参加,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距投标截止时间还有6天的时候,由于该项目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标代理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分别给5家投标人打电话通知项目取消的事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在最短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A向招标人提出索赔,认为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经相关高校相关部门协调,投标人A撤回了索赔请求。那么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终止招标的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定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结论:招标人如果有客观合法的理由,及时书面通知投标人、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有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是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的,但是是如果违背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还是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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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6日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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