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澄清?

  案例:某企业需要对原流水线进行升级换代,按照集团要求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公司共收到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没有任何问题,资格审查也没有问题,进行评标环节的时候,在详细评审时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了详细对比,原流水线供应商由于价格、报务方案等原因,与另外一家投标人A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招标人代表希望还是由原供应商中标,毕竟原流水线供应商对项目比较了解,招标人建议要求原流水线供应商对价格和实施方案进行澄清,承诺中标后价格降低,改进服务方案并优于投标人A的服务条件,原流水线供应商起草了澄清说明,并签字盖章,评标委员会推荐原流水线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A在收到中标公告后,向该集团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要求投标人对价格和服务方案进行澄清,那么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上述案例中,对投标价格进行更改就属于实质性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在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代表的明示下,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明显违反该条例。

  那么什么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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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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