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邀请招标是除公开招标外使用频率最高的招标方式,深受招标代理公司和招标人欢迎,一是招标时间缩短,提高了项目建设进程,二是针对性强,围标串标的概率少。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表明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经批准,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可以使用邀请招标呢?还是招标代理公司自己定夺呢?

  1.邀请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2.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

  ①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上述两项条件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第2项条件,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认定,应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③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此外,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依法招标能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最大限度的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的技术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依法招标,有利于克服不正当竞争招标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堵住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2020年10月16日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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