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一点都不能少
案例:某科技部门采购一套视频网络系统,招标控制价为180万元,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投标人A,招标代理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了中标候选人,一个星期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代理公司在公示时,没有公布评标情况,招标代理公司认为已经超出的异议时间,不接受异议,中标候选人B向招标人的上级单位提出异议,那么中标候选人公示有什么要求?异议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1、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间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对于有异议的投标人不要错过,错过了就真的错过了。
2、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要求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与招标投标法的差别主要是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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