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认定(一)
随着国家对招标投标行业行为的规范化,招标投标在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和政府采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串通投标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串通投标有几种形式,一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另外一种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将投标信息泄露给投标人;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帮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报价等;
3、向投标利害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该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5、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6、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标书制作等,有意让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
7、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不同的投标人的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一样,或者其社保是由同一单位缴纳而不制止的,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同一个人携带几个投标人的资料参与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开出的等情况而不制止的;
9、在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开标时发现不同的投标人的资料混装而不制止的;
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公司提供投标咨询的;
1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又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1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强迫、暗示等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商量压低报价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的行为。下期小编与大家分享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