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认定(一)

  随着国家对招标投标行业行为的规范化,招标投标在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政府采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串通投标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串通投标有几种形式,一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另外一种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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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将投标信息泄露给投标人;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帮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报价等;

  3、向投标利害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该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5、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6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标书制作等,有意让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

  7、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不同的投标人的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一样,或者其社保是由同一单位缴纳而不制止的,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同一个人携带几个投标人的资料参与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开出的等情况而不制止的;

  9、在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开标时发现不同的投标人的资料混装而不制止的;

  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公司提供投标咨询的;

  1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又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1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强迫、暗示等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商量压低报价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的行为。下期小编与大家分享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认定方法。

2020年5月19日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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