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述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流程
很多招标人没有弄清楚竞争性磋商是怎么回事,而且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像双胞胎一样几乎很难分别,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流程。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货物招标、工程招标和服务招标等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1.1政府购买服务;
1.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1.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1.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招标流程
2.1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其中采购人推荐的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2.3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报价和磋商保证金。
2.5组织磋商前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2.4采购人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最后提交的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推荐不少于3名成交候选人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
2.5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2.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发出成交通知书,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
2.7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
2.8向上级部门报告磋商情况。
3、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在,在最后提交的报价后,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不是谁的报价最低谁中标,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谁的价格低谁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