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由谁签发?招标代理公司还是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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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中标后是向招标代理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公司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那么中标通知书该由谁签发,法律效力是否一样?

  我们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就招标的适用范围不同,首先是政府采购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从上述表达来看,中标通知书可以由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还有可以由二者联合一起签发中标通知书,目前在政府采购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除非在采购人与招标代理公司委托协议中明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招标投标法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从上述表达来看,应当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对于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那么中标通知书也应该由招标人签发。

  因此,中标通知书一般情况下由招标人来签发,招标代理公司作为见证单位,可以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自己的公章。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10月15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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