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招标代理公司请慎用废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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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中,废标权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但是一些招标代理公司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过于拘泥于形式,在招标文件模板中经常会出现“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废标处理”之类的语句,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提出了诸如“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投标报价表单独分包,封面必须法人手签,不能用用签章代替”之类严格要求,或者文字排版字体要求等诸多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做废标处理之类,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时候就严格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逐条检查,反而对投标文件的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而没有下功夫去做详细比较和评审。

  政府采购法36条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的废标权作了明确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废标的法定条款,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不得滥用废标权,并废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废标的权利主要来自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因此,对于非实质性条款,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请慎重使用你的废标权

2020年11月18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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