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哪些红线不能碰?

  采购代理机构是专业人事政府采购服务的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控制关系,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小编对采购代理机构红线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各位采购代理机构有所帮助。

  1、不得超范围代理业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具体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99号文的相关规定。

  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话又说回来,怎么获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各个购代理机构挤破脑袋想要获取的。

  3、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不设集采机构的地方,依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接受贿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020年10月18日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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