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补遗的案例分析

  招标补遗是招标文件的一种补充文件,当发售招标文件后,因投标人提出的质疑或者招标人有需要澄清的地方,都会以补遗方式,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遗是对招标文件的进一步补充和说明,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将其与招标文件共同阅读,如果补遗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补遗为准。

  案例分析: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接连发出了3张补遗书,最后一张补遗书距投标截止期仅为5天,内容应当定性为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工程时间紧,招标单位交代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每个投标人均书面进行了确认,同意按补遗书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但开标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一挂出,其中有一家投标人向行业部门投诉,认为招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要求重新招标

  这种做法本身确实存在问题,有瑕疵,为后面的问题埋下“祸根”,这会让人感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迫于压力而不敢做出不同意的回复。

  但是补遗对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公平一致的,若某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于有异议,认为不公平,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前提出异议、投诉,也可以在本案提到的不同意招标按期开标的书面征求意见。而等到评标结束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发现自己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才投诉此事,要求重新招标。这对本案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如果投诉人没有提交投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受理投诉,应当做出重新招标的决定书。若投诉人不仅书面回复“不受影响”,而且在行动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再就此问题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投诉无效,中标有效。

2020年6月3日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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