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评分结论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有的时间因为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标准模糊不清,有的因为评标专家个人的理解不同,有的是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表述不一致的,造成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时意见不统一,甚至意见甚至相佐的情况出现,那么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处理?招标代理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该如何协调呢?

  1、对于由于投标人的问题造成的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或者表述不一致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3、对于个人专家的理解不同,技术分,特别是客观分,受评标专家个人的阅历、从事工作的性质、从事的专业不同等种种原因,举个例子,在某货物采购中,项目实施方案的打分中,不同专家的意见不一样,导致差别较大,一般是依据专家的个人打分,最终得出分值。如果技术评分结论有异议,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也可保留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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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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