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在处理对采购过程质疑的注意事项

招标代理公司-北京裕涛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机构    招投标知识    招标公司在处理对采购过程质疑的注意事项

  采购过程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投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发布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等。对采购过程的质疑招标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相关的证据,针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这是供应商最常见的质疑事项。供应商认为自己报价低,产品质量好,服务好,却没有中标,难以接受这个结果,或者认为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还有一种情况是,认为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性、符合性要求,技术指标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等,质疑函或者材料中有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内容、投标材料等。针对不同的质疑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作出不同的处理:

  第一,认为评分不公平的处理。若供应商针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诸如应扣分未扣分、不该扣分的扣了分之类的问题,符合性审查的问题等,根据94号令的规定,招标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在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时,招标项目可能会涉及重新评审的问题。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或者畸低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认为项目存在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的处理。此类问题涉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外的材料,而代理机构没有财政部门的执法权,因而不能过度地进行调查,故需要质疑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于采购文件往往规定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属于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情形,因此这些问题应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评判。原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能够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认定的,需要根据认定的结果重新进行处理。若质疑供应商没有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成立的,应维持原评审结果。

  第三,对于质疑函或者材料中有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内容、投标材料等的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对于质疑供应商不应得知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内容的、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前不应知道评审结果等情形,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虽然94号令未规定质疑阶段可以驳回质疑,但法律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际上是不鼓励以非法手段、违背诚信原则获得信息、取得证据进行“维权”的行为,故质疑阶段亦可以考虑驳回质疑。因为即使质疑供应商不服质疑答复,投诉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亦是驳回投诉。

  在答复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对质疑事项的复核结果、采购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应答文件等进行答复。切忌不能自己认定质疑事项是否成立再进行答复,防止越俎代庖。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是有权进行评审的主体,招标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只是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无权对符合性审查、评分情况发表意见。实践中,有的代理机构嫌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答复质疑比较麻烦,干脆自己直接进行答复;还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意见的措辞过于主观,给人的感觉是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审,导致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产生极大的不满,转而向财政部门投诉代理机构,激化了矛盾。

2021年3月20日 16:34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