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人授权下,评标委员会如何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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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国有企业需要对某关键生产设备进行采购,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并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在招标代理公司公布中标候选人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公司原因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因此招标代理公司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沟通是重新招标还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的问题,在评标委员会合议后,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那么在招标人授权下,评标委员会如何定标?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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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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