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迟迟不定标,别在傻等了,拿起你手中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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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高校采购一批教学设备,预算价格为300万元,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采购,共有5家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投标人A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但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招标人不能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因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向招标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招标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该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对于招标人与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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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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